鹤庆县法院“阳光”审理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鹤庆县法院“阳光”审理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9-30
鹤庆县法院“阳光”审理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依法执行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9月1日,鹤庆县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鹤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案件经过:被告人李某星与相邻的李某华等五户系同村前后居住的邻居,2013年因道路通行问题产生纠纷,李某华等人遂将李某星起诉至鹤庆县法院。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立案受理。由于该路既是村属历史通道,又系李某华等户的唯一出行通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并于同年12 月24 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李某星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除堆放在其西房后道路上的石头,并保持该道路畅通。在该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星拒绝履行义务,李某华等户遂于2014年1月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向李某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说服、教育、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李某星仍然拒绝履行。2014年3月26日,该院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清除了道路上堆放的石头,但李某星在强制执行后又将执行现场恢复,经该院再次组织说服、调解,李某星仍不执行判决内容。2015年6月29日,鹤庆县法院将李某星移送鹤庆县公安局立案侦查。7月6日,鹤庆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7月12日提请鹤庆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 年7 月27 日,被告人李某星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鹤庆县公安局逮捕。
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星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本案实际,依法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月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鹤庆县人大代表、云鹤镇太平村委会主任张淑乾旁听案件后表示,作为村委会,每年处理类似的纠纷很多,鹤庆县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让普通民众了解法律,了解法院工作,同时也为他们下一步开展村民工作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希望法院多开展类似活动。
(鹤庆县人民法院尹庆元、寸正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