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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务(最高法公布10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8-02-01    作者:苏伟丽律师
7、轻司法权威,重民事权益


      随着执行难问题的日益突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近年来在各类犯罪中的比例逐年提升。法院希望通过刑事惩罚的手段在社会中树立典型案例,以期能缓解执行难的矛盾。然而,纵观近年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审判结果,基层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多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能够履行应定义务,继而被宣告缓刑。刑罚惩罚措施成为了实现民事权益的工具,反而忽略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保护的客体—司法权威性。当事人权益的最终实现与司法权威性并不能完全保持统一。甚至有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履行义务为条件,与司法机关大谈刑罚量刑幅度。正如上文中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保护的客体具有双重属性,司法权威性和权利人合法权利均是其保护的客体,这两种需要保护的客体可以说是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也应当具有先后顺序的关系。司法权威作为一种普适的社会价值,极其重要。司法权威的高与低与司法平息纠纷的能力呈正相关关系,无强制力和约束力的司法权很难确定司法的权威性,也不能更好的保护个人利益。


      如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黄某某自2008年起先后向张某某借款100万元,张某某于2010年3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判决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1)焦民一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即黄某某需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阶段黄某某与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支付了张某某30万元,并为自己购买了一辆进口大众牌途威越野车,剩余欠款一直拖欠。后黄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执行逮捕,期间,黄某某与张某某再次达成还款协议继而被取保候审。黄某某家属代为偿还了6万元后,黄某某不再继续还款,并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循的规定,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后于2013年12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黄某某在偿还8万元和抵押一辆汽车后于2013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将剩余11万元欠款全部归还张某某。本案中的执行工作可谓是一波三折,黄某某一再违反执行和解协议,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仍然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事实也证明黄某某完全具有履行能力,虽然最终权利人的债权得到保障,但是不得不说这个过程中司法权威受到了重重的侵犯。


      因此,对于公检法工作人员而言,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过程中,需充分兼顾司法权威与权利人利益,不能依靠牺牲司法权威来实现权利人民事权益,必须走出“轻司法权威,重民事权益”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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