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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行转账上注明用途为借款,就一定能要回来吗?
发布日期:2018-01-29    作者:张静律师
先生先后7次通过银行向A公司汇了12万余元,每次在汇款凭证的汇款用途一栏均写明了“借款”。周先生认为,这些汇款凭证就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归还所借款项。
对于周先生的起诉,A公司指出,先生所汇款项是周先生支付的货款,并提交了周先生在其公司销售平台上的订单查询页、用户信息及IP地址截屏页等证据。
近日,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了周先生的起诉。
法官在审理此案后解释说,以汇款方式发生的资金流动,仅凭“汇款用途”的描述是不能说明双方之间存在着相应的法律关系的。以民间借贷为例,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的凭证,如本案中的个人汇款凭证等,却不能提供借条、欠条等借贷合意的凭证,债务人又提出了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等理由抗辩,债权人的诉求就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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