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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和探讨
发布日期:2018-01-29    作者:余谭生律师
关于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和探讨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和财富,它具有秘密性、独特性、价值性、无时限性、无地域性等特征。商业秘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正在成为非法追逐者的目标,严重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将成为今后国家和企业的保密工作者的重要工作之一。
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流失;保护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部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和财富,它能给权利人带来商机和财富,在和平与建设成为主题的今天,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已成为各国保密工作者及企业的重要工作一。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O条和新《刑法》第219条明确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间的权利人指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具体来讲,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内容:技术信息:主要有生产方法、加工技术、工艺、程序、专利、设计方案(含图纸、方案、构思等)、配方、设备等。
经营信息:主要有投资计划、销售渠道、市场信息、客户名单、资信状况、进货渠道、招投标文件、广告方针、资产购置计划等。
管理信息:一般指组织生产与经营管理的秘密,如管理方法、模式等。
(二)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秘密性不为公众知悉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只有秘密性才使其具有的经济价值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而秘密性又只有在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情况下才成立。这一点非常重要,往往成为是否犯罪的分界线。
独特性商业秘密本身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无形的知识财富,它的载体可以是看得见的图纸、文件、胶片、磁盘、录音及录像带等,也可以是看不见的人脑记忆中所载的信息。非物质性和泛载体化构成了商业秘密的独特性,价值性、商业秘密对工商业者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传授或转让,从而成为贸易活动的重要对象,这是它与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显著区别。
二、商业秘密流失的原因
商业秘密大量流失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管理不严
不少企业虽然都采取了一定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有的成立了专门的保密机构、设立了档案室,指派了专人管理:有的建立健全了保密制度,规定了资料领用的审批程序,但宝贵的商业秘密最终还是被人窃取或骗走 而且从事盗窃、诱骗的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的内部职工。
(二)打击不力
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仍处于起步阶段。1993l2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lO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非法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情形,并在第25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的法津责任,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法律条款的施行,为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我国修订前的《刑法》尚未设立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罪,致使一些司法机关在
查处此类案件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一些行为人在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后,仍未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一)刑法保护
我国新《刑法》第219条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中限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依据相同。从法理上看,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可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年龄的个人,主体的不同,不影响其行为的犯罪性:从主观上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主观动机和目的都属于直接的和故意的行为;从客体上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损害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它既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客观方面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新《刑法》所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只是目前急需打击的,它们不可能罗列所有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结合上述几个方面的构成去加以认定。
(二)其它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还可以借助的其它法律有:合同法以合同保护商业秘密的局限性在于它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者。侵权法这是将商业秘密作为民事权利来保护,只要原告能证明被告未经许可而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即构成侵权。关键之处在于证据确凿。反不正当竞争法、版权法、专利法,这三种法律尽管存在局限性,但这些法律都可以从特定的角度和局域保护商业秘密,从而构成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今后,保护商业秘密将成为各单位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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