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4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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