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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 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8-01-23    作者:丁嫣律师
案例简介: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付某的母亲韩某与付某某于2012年12月7日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韩某住院生育付某的医疗费用由付某某支付。自付某出生后,其母亲韩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付某某亦未支付过付某抚养费。付某某现无固定收入。付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无论离婚与否都应当支付抚养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付某出生后,付某母亲即与付某某分开居住,付某母亲带付某单独生活,付某某未支付过付某的抚养费,故付某要求付某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付某自2013年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按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支付付某的抚养费至其满十八周岁;驳回付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本案中,付某出生后,付某母亲即与付某某分开居住,付某母亲带付某单独生活,付某某未支付过付某的抚养费,故应当支付给付某一定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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