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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了吗?
发布日期:2018-01-23    作者:余谭生律师
简要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者是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权其客观方面有四种行为方式,即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能片面地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主体为混合主体,包括一定的特殊主体和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的,又可以由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简单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出现和发展,商品剧增,市场繁荣,市场竞争也变得日趋激烈,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也日渐突显。因此,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加以论析,希冀对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
对于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罪当然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所有权,但是对于合法使用人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罪只能是侵犯了其商业秘密的使用权。因此,不能认为本罪的直接客体仅限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有权或专用权。总之,复杂客体说对本罪客体的界定太过笼统,不够具体,且宽严不当,不足取。所以,笔者赞同简单客体说,但简单客体说的几种观点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者是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权。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
我国新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刑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可见,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四种,即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认为,此种观点将允许他人使用视为使用的一种,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不妥当的。
另外,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本罪属于“结果犯”“造成重大损失”是其法定结果,刑法学界在这一点的认识上基本一致。但是,不少学者在此基础上,进而断定造成重大损失是本罪成立的标志。如有人认为,侵犯商业秘密“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
判断本罪成立与否的标志,只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具备本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第二,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是成立犯罪的一个重要客观条件,只有具备该要件,才有可能具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本罪。否则,不能构成本罪。但是,对于直接故意犯本罪的,具备该法定结果者,是犯罪的既遂形态。否则,仍可以构成犯罪预备、未遂或者中止形态,而不是绝对的不构成犯罪。所以,笼统地将“造成重大损失”视为本罪成立与否的标志,是不妥当的。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在实践中大多为具有某种职务、职业、身份的人员,既可以是拥有商业秘密单位内部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外部人员。常见的有(1)企业的高级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所有出入机密场所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2)离退休或转调的单位人员。(3)受委托或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律师、审计师、会计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以及从事管理,监督为活动的公务员等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方面是故意,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对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还要看行为人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实践中,应正确认定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情况。
根据民法原理,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因为间接损失也是受害人失去的现实利益。因此,在确定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时,必须根据商业秘密的特点,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取得商业秘密的成本,如开发、研制商业秘密的成本,商业秘密的合理使用费数额等;(2)使用或保持商业秘密所产生的现实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如生产成本的降低、利润的增加等;(3)将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之前的获利状况与使用之后的获利状况加以比较,可以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权利人损失的大小;(4)合理预期的将来利益。
要确认这种损失就得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程度、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及其所处何种阶段、市场竞争状况和市场前景等因素。损失额的计算方法,可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首先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将行为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权利人因调查侵权人侵犯其商业秘密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的保密成本等合并计算。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会造成权利人物质性的损失,而且还会造成非物质性的损失,如名誉、信誉的损失甚至丧失,权利人这部分损失的确定可以采用估算法。
总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致权利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信誉丧失、竞争优势失去甚至破产倒闭等,都应认定造成了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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