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结婚时从娘家带来的陪嫁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案例简述】
王XXX自毕业后帮助家里经营生意,2013年,王XXX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年轻男子小XXX,经过一段相处,两人决定结婚,王XXX父母在女儿出嫁时陪嫁了全套家电和一辆价值15万的汽车。2015年底,王XXX发现丈夫小XXX有外遇,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小XXX认为妻子陪嫁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小XXX的说法正确吗?
二、【律师答疑】
小XXX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的家电、汽车属于王XXX娘家的陪嫁,在结婚时父母赠与了王XXX,当女儿接受了这些财产之后就成为了女儿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三、【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