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要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公平补偿
公平补偿,一般可以从两方面理解: 第一,指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体现了政府征收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是在补偿上不能让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吃亏。第二,指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体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
公平补偿原则在法律规定上具体体现为:(1)被征收房屋价值应该由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且被征收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单方选择权,对评估结果有获得解释和说明、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申请鉴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规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2)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享有选择权;(3)法律对补偿范围作出了规定,并且规定对被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4)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有提起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5)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6)其他规定。
决策民主
所谓“决策民主”,是指从是否要进行房屋征收,征收事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到对哪些房屋进行征收,再到如何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如何进行补偿和安置等环节和领域都要群策群力,听取并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民主原则在法律规定上具体体现为:(1)政府要就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2)旧城区改建特定情形下需要举行听证会;(3)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4)评估机构的确定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5)其他规定。
程序正当
程序正当要求政府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也就是说,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应该合法、合理、正当。
程序正当原则在法律规定上具体体现为:(1)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与修改、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的制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和参与权;(2)赋予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履行、补偿决定等环节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等;(3)其他规定。
结果公开
所谓“结果公开”,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征收决定和补偿情况应当向社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公开。
结果公开原则在法律规定上具体体现为:(1)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开;(2)征求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意见应当公布;(3)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4)房屋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5)补偿决定应当公布;(6)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该公布;(7)其他规定。
以上就是房屋征收与补偿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细化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当然,实践中某些地方政府在征收工作中并未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侵犯了公众的正当权益,此时大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