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VS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和政府打交道是经常的事,被征收人也会收到来自政府的各种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那么这两个决定应该如何区分呢?
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的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所有房屋的重要法律文书。
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流程包括:
(1)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2)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4)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5)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6)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进行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该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收到征收决定后的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应当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如下: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之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意见不一致,无法签订补偿协议。二是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的内容未明确提出不同意见,但始终不在协议上签字。
2、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由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无法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为了避免影响整个征收补偿工作的进程,在此种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此处的“所有权人不明确”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相关的权属资料查证无所有人;(2)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尚未最终确定归属;(3)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虽然明确,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补偿决定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且补偿决定应当公平,不得侵害被征收人的正当利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进行公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收到补偿决定后的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来说:
1、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建议
被征收人对于这两个决定有异议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一般而言,还是建议被征收人首先提起复议程序,而不要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原因如下:一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并不冲突,被征收人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行政复议相当于赋予了被征收人多一次维权救济的机会;二是先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延长一定的维权时间,从而让被征收人和律师有更充足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