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抵押夫妻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一方擅自抵押夫妻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2013年,宋某因生意周转需要,自A信贷公司借款90万元,并将名下一套商品房进行抵押。后宋某妻子王某获知该情况,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宋某的抵押行为无效。王某认为,该房屋虽登记在宋某一人名下但实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有,宋某擅自抵押该房屋给A信贷公司其构成恶意串通,故抵押行为无效。宋某也同意王某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合议庭意见:抵押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A信贷公司已经对被抵押房屋房产证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以被抵押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原告的诉请。
律师说法:抵押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可见,如果房产证明确记载被抵押房屋系由夫妻一方单独所有,在另一方未办理权利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其对被抵押房屋享有物权。也就是说,在房本上没有写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就不能被确认该房屋是夫妻共有的,只能认定为个人房屋。
本案中,房产证明确记载被抵押房屋系由宋某单独所有,在王某未办理权利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其对被抵押房屋享有物权。A信贷公司已经对被抵押房屋房产证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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