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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可否被冻结?
发布日期:2018-01-18    作者:吴丁亚律师

还是对前几日工作中遇到问题的一个思考。问题如下:某市公安局辖区分局向我单位某分行发出了《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要求冻结由我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两张,票面金额各为伍佰万元整。该分行咨询,该冻结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予办理?
昨日的分析已经得出结论,公安机关基本上对各类物品都可以本着“有关应扣、可能有关可扣、无关不扣”的原则进行扣押,也即冻结。但笔者认为,票据作为一种典型的无因性的权利凭证,具有极高的流通性,不同于其他物品,在对其进行扣押冻结时,应特别注意。
一、对票据进行扣押冻结不合法的理论分析:
(一)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理论
一般而言,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之前相互独立,即票据关系的存续,不应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票据关系无因性的表现便在于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绝对性,非因法定抗辩理由,承兑人不得抗辩持票人的付款请求。
(二)票据的高度流通性是票据制度存续的基础。如果票据可以冻结,人们就会因担心票据权利中途受阻不能实现而不愿意接受票据,使票据失去信用,从而破坏票据的流通性,使票据失去其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三)冻结票据将损害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利。
有权机关无论是以向承兑人发出冻结通知,或是向持票人发出通知要求冻结的形式,都势必对善意持票人的权利,和合法财产造成严重侵害。尤其是前者,若有权机关在承兑人处冻结,或是直接发出冻结通知,或是要求承兑人停止支付,都势必对不特定的、高速流转中的票据持票人的权利造成侵害。
(四)直接、简单的冻结票据并无法有效实现对相关财产的冻结。
除非持票人便是民事保全中的被保全人、民事执行中的被执行人,或者刑事案件中的相关嫌疑人,对持票人所持票据的冻结一般情况下,只能实现票据流通的终止,持票人及其前手的资金早已支付,而票据收款人也早已收到了资金。
在承兑人处所做的冻结,其结果是只能是承兑人在提示付款时,迫于有权机关的压力拒绝支付,姑且不论该拒绝支付的合法性如何。票据在持票人手中,理论上仍是可以实现自由流转,有权机关根本无法实现其冻结、执行相关财务的目的。
二、票据不可冻结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第十八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已于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四)《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
(五)《关于广东省江门市富田农工商经理部诉海南宁赣贸易公司购销合同一案中法院可否冻结银行承兑汇票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
 广东省江门市富田农工商经理部诉
 海南省海南宁赣贸易公司购销合同
 一案中法院可否冻结银行承兑汇票问题的复函
 (1992年3月24日法经〔1992〕4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粤法经请字第5号《关于法院可否冻结银行承兑汇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请示中的持票人海南机设信托投资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经海南宁赣贸易公司背书,并且给付对价后取得编号为×18421208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银行结算办法》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1〕258号《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有权持票要求承兑银行兑付,法院不得冻结该汇票。另外,持票人海南机设信托投资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的前手海南宁赣贸易公司经背书转让了票据权利,现已无权将汇票返还签发银行。承兑银行应向承兑申请人追回欠款。富田经理部可以合同纠纷向宁赣公司追回欠款。
  此复
三、分析结论:
从最高法的会议纪要和回复中可以明确,最高法认为经承兑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是不可做冻结处理的,因为银行负有无条款付款义务。但是应当明确,现实中若公安机关认为该票据确实与案件相关,甚至为涉案财物,则应该按照扣押物品的相关程序,到持票人处对该票据进行扣押。而不应到承兑人处要求承兑人冻结,或拒绝支付持票人的付款请求。
换个角度来看,由于近期银行协助查、冻、扣工作确实遭遇了很大的压力。若相关有权机关极为强势,银行相关部门在接待处理此类事务时建议可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 明确票据不可冻结,指出其程序不合法行为。
第二, 向其阐明票据无因性和流通性的特征,并分析在承兑人处冻结无法实现冻结财产或票据的目的,建议其至持票人处进行冻结。
第三, 若有关机关仍强烈要求冻结,则应按其要求处理后,以书面形式向该机关及上级机关反映该冻结行为不合法之处,并要求尽快解冻。
第四, 向相关检察机关提出检察监督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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