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知识:婚后财产归属判定的原则
不知何时开始,电视里频繁播放婚恋访谈和家庭纠纷法制节目,大妈们从市场回到家,匆匆放下菜篮子,立刻被这类节目吸引到电视机旁。有心的还会戴上眼镜,找出《 婚姻法 》条文、历次司法解释,甚至网上搜索指导案例相互印证,成就了很多 " 民间高手 "。
精神可嘉!正所谓:" 学者如禾如稻,不学者如蒿如草。"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告诉我们,法的运行的每个环节,都具有独立的能动性,多么鲜活的实例~
然而总有些现实问题不那么方便找出答案,让为儿女操碎了心的老人们烦恼不已。小编今天放出的大招,就是教您用一句话原则来判断婚后财产归属。当然啦,前提是在无约定的情况下。
" 婚前财产的转化物、利息和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 就是这一句,20 个字,背下来都不难吧。下面是解说:
先说自然增值,婚后原物无变化的,即使有增值,原物本身仍然是个人财产。这里的关键是原物无变化,如果变化了再看是否构成转化物。
再说利息,司法解释条文原话用的是 " 孳息 ",这里简化成 " 利息 " 主要考虑两点:一是典型天然孳息的情况,如果树上结果子、奶牛挤出的奶、羊身上长出的毛,在当下城市生活中不多见;二是法定孳息中的房租,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按物权法原则应归属于原物所有者,实践中却多按照经营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故删繁就简:个人所有的现金存款的利息是个人财产。
问题来了,什么是利息?在婚姻存续期间( 想一想为什么要加这个限定,奥,对了,如果是婚前买的就属于原物,自然增值永远归个人 ),用个人财产买国债、银行存款取得的增值仍归个人,但买股票就不行啦,因为操作股票是投资经营了。那么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理财产品、基金、外汇、债券、永续债、可转债、优先股、私募债,以及层出不穷的金融产品的收益如何判定?
这个问题目前无需回答,也回答不了,读者了解了前面的判定原则,自然可以框住风险,做出决定。
最后说转化物:东西卖了,钱是转化物;用这个钱再买东西不一定是。
关键看转化过程是否清晰以及是否用于投资经营。婚前住在北京自有的房子里,婚后一买一卖原价换到深圳,供家庭居住,这就属于转化物,仍认定为个人财产,视同原物,其未来增值仍归个人。
假设婚前有第二套房给父母居住,后因父母就医方便,一买一卖原价换到配套齐全的小区居住,也属于转化物。如果婚前还有第三套房,位于燕郊出租,后来听说张家口成功申办了冬奥会,估计房价会涨,一买一卖原价换到了张家口,则属于投资经营行为,本金为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共有了。
有心人注意了,如果你的目的是要让新的财产被认定为转化物,则转化的过程必须清晰。还拿换房来说,为存储房款单开一个账户,账户写在售房合同上,款项入账的时间和进度与合同吻合,再买房同样照此办理,这样的转化过程够清晰。转化过程不清晰,很可能导致财产混同,相信大家能够举一反三。
好,一刻不停,复调开始~ 下边把前面的情况综合起来。
Q:转化物的利息是不是个人财产?
A:是,婚前房屋婚后买了存银行,利息仍归个人。
Q:转化物的自然增值是不是个人财产?
A:是,自住的北京房子婚后换到深圳仍然自住,据说深圳涨得猛啊,放心,增值部分还是个人的。
Q:利息的利息是不是?
A:是。
Q:转化物的转化物是不是?
A:是。
Q:自然增值的转化物的利息的转化物的自然增值是不是?
A:洗洗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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