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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网络赌博量刑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8-01-15    作者:许仙凤律师
参与网络赌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  
(三)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四)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第六条 明知他人用于赌博而提供的贷款或者在赌博中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包庇赌博违法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网络赌博案件严重影响到网络健康与人民生活,故公安机关坚决对其进行管辖查处。任何为盈利而参与网络赌博或者提供场所的人都会受到规定的惩罚。参与网络赌博量刑标准首先规定了刑罚与劳动教养的行为区别,并按照相关赌资金额等来判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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