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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打医疗美容侵权官司时如何举证?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18-01-12    作者:张静律师
根据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包括医疗美容侵权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也就是要求医疗结构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并举证证明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其医疗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后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首次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包括医疗美容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1213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在严格遵循立法本意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司法适用规则,即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该《解释》也遵循上述思路规定了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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