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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骨折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8-01-10    作者:程智华律师
近两年我国才开放二胎生育,之前的父母基本都是执行的独生子女政策,所以这一个孩子就是整个家庭的心肝宝贝,哪怕是受到一点点欺负都会引起强烈反应,特别是孩子在上幼儿园期间,由于离开了家长的视线,且对于幼儿园的看护不够放心,经常担心孩子会受欺负、甚至受到伤害,那么,如果孩子在幼儿园骨折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幼儿园是不分上课和下课的,如果孩子出事的时候老师并没有擅离职守,那么说明至少老师不是玩忽职守,在幼儿园里,磕磕撞撞是难免的,可能是摔得不巧,其他的孩子也是孩子,自然不能负责,家长多多少少应该负一些连带责任的,但责任不会很大,如果家长已经保了幼儿住院保险和意外保险的话,应该可以报销一部分,自己其实用不了多少钱,其实在幼儿园里,孩子的监护人仍然是家长,老师不是临时的监护人,所以家长可能很奇怪为什么孩子送到幼儿园去出了事还要我负责,但这是法律规定的,就像上面说的另外孩子的家长要负连带责任一样,所以对于孩子的伤害,家长作为监护人也是有一定责任的,教师如果没有违反职责,没有作出越权的事情,事情发生时也处理得当的话,应该是不用负责的。家长可以和园长商量,将部分责任归咎于幼儿园,让幼儿园作出适当赔偿,而不是针对教师本人。
1、幼儿园对幼儿应承担什么责任?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家长认为,幼儿入园生活学习。幼儿园就应当承担监护责任。不管什么原因,只要孩子发生伤害事故,就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也因为没有深入领会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因而面对家长的大额索赔茫然不知所措。
2、如何认定事故的性质?
部分家长包括代理律师认为,只要幼儿在园出了伤害事故,就是责任事故,常常把发生在幼儿园的幼儿意外伤害事故说成是责任事故,以追究幼儿园的过错责任,进行高额索赔。而幼儿园则由于内疚心理,不敢直言 "我们没有过错"。
3、现实存在的误区
在相当一部分幼儿园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后,宁愿接受家长高额索赔,也不愿意作为被告而对簿公堂。认为打官司一是影响幼儿园的声誉和生源,二是怕麻烦。例如有所幼儿园一名幼儿在意外事故中额头受伤在医院缝了一针,园长随即在律师的建议下第一次登门就向家长赔偿3000元。她们大概没有认识到这种息事宁人的做法会给幼儿园今后的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使家长在对待幼儿园保教工作的认识上造成误区:只要孩子出事故就是老师没尽到责任,尽了责任就不应该出任何事故;另一方面,给保教人员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她们认认真真兢兢业业"宁愿自己或自己的孩子出事故而不愿让幼儿园的孩子出事故。甚至有些教师因此而不敢组织幼儿自由活动;而且这种 "私了"的方式会给幼儿园留下无穷的后患。
4、确为幼儿园责任的赔偿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关于幼儿园骨折赔偿标准的问题,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并不是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的所有情况都是园方的责任,如果园方和老师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事情发生时也进行及时处理,尽到了该尽的业务,那么是不用负责的,如果确实是与园方有关系,应赔偿医疗相关费用和家长因看护导致工作耽误而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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