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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和价值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8-01-05    作者:110网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和价值是什么
【关键词】法律顾问  服务范围  服务模式  顾问义务  法律风险管控
一、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一)投资策:项目投资论证及调查;企业设立;企业并购;企业转股;
(二)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设备管理;
(三)客户管理:应收款的法律管理;资信调查;
(四)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
(五)供应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合同的规范化;质量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六)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保护;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管理;
(七)物流管理:货运、货代合同的标准化和格式化;外贸代理的规范运作;
(八)电子商务:域名保护,网站法律审查;法律风险的预防;
具体的服务范围按照聘请方与顾问方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
二、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
(一)法务讲座
聘请方邀请法律顾问就企业管理中涉及的某一方面的法律风险进行的双向的研讨,参加人员为企业的相关领导及业务管理人员。在研讨之后,对与企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及履行合同的单证,进行修订和规范,以避免和控制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预防经济纠纷。并结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适合本企业的制度与流程。
(二)法律意见与建议
顾问单位在法务管理中涉及的各类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通常在简单的法律条款中不能直接的找到切实可行的答案。法律顾问需要收集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等规定,研究相关的参考文献,分析类似的关联案例,与法律同行进行研讨,询问熟悉的专家,才能归纳整理出可操作的法律意见。部分需要及时实施的法律意见直接通过email发送顾问单位,以便顾问单位直接将这些法律意见保存与邮箱中的文件夹或邮箱网盘中,供工作中参考。
(三)微信服务
微信发布与企业管理密切相关的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等法务信息;并针对企业管理中的各类法律风险,提出预防的建议与措施。聘请方管理人员可以登入微信,顾问单位可以直接通过微信咨询,法律顾问将通过微信书面回复。
三、法律顾问的义务
(一)保密义务
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除按照顾问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外,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在顾问合同到期亦应当将上述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接触、了解的秘密、机密视为后合同义务而予以保密,严格恪守行业规范及执业道德。
(二)防止利益冲突义务
担任聘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如果同时担任合同双方或当事人双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与其均有利益关系的,应依照相关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来避免因此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并积极向聘请方进行解释或说明防止争议及纠纷的产生。
(三)避免涉及聘请方内部冲突
律师在为聘请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当关注聘请方内部的部门之间、个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实际工作中尽最大可能避免因卷入相关冲突而影响判断的独立性和解决方案的客观性。当面临聘请方内部不同意见时,应当向冲突各方解释,法律顾问为聘请方服务,只能对依法代表企业或依授权代表企业的一方的意见为准。
四、日常法务的处理
(一)对突发事件的处理
对于聘请方所遇到的突发性的法律事务,如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故、影响巨大的媒体报道、重大的投诉,法律顾问协助聘请方冷静处理,确保冲突缓和,避免直接的消极后果的产生,平息事态以免受到更大不利影响。
(二)诉讼或仲裁
法律顾问针对聘请方已经发生的争议,应当尽可能从企业利益角度考虑更为稳妥的解决方案,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出具律师函等方式解决争议、维护权益,避免简单地采用诉讼或仲裁手段解决问题而使争议久拖不决。
(三)商务合同的审查
律师接受聘请方的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聘请方的要求及律师的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供聘请方进行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合同审查业务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提示聘请方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特别是严重不利的条款或重大权益未予约定的情况、存在严重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但是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聘请方自行决定。
(四)帮助企业完善规章制度
法律顾问在帮助聘请方完善规章制度时,既提升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又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建立合理、规范的完整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管理制度,即以企业治理结构相关的职能设置、各类会议议程、表决方式等,以规范企业决策、治理中的秩序并促进其合法化、规范化。
2、业务规范体系,即将企业在采购、生产、销售以及广告、知识产权、技术开发、人力资源、公共关系、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加以规范化和合法化。
3、行为规范体系,即协助企业按整个企业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各职位的工作范围、责任范围等并形成书面规范,尤其是负责其中对合法性的审查以及整个体系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的防控。
(五)签发律师函
律师函是指基于聘请方委托,由律师向相关方签发的旨在要求其履行义务、通知相关事项、获得相关信息、创造谈判条件或旨在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文件。
(六)参与商务谈判。
聘请方在谈判前应告知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只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对聘请方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律师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聘请方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律师对于聘请方能否做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律师建议。
五、法律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并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要纳入决策过程,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改进。
在法律风险的识别中,协助企业首先查找各业务部门、各项重要经营活动、重要业务流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然后对查找出的法律风险进行分类,对其原因、影响范围、潜在的后果等进行分析归纳,最终生成企业的法律风险清单。
建立法律风险清单后,对识别出的法律风险进行定性分析,明确各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程度,或者确定法律风险等级。之后选择应对策略,评估风险应对现状,制订应对计划。
实时跟踪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的变化,及时监督和检查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运行状况,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
如有需要可以联系田凯程律师、赵启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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