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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中,孩子两岁内原则上判给女方是以起诉之日还是开庭审理之日为准啊
发布日期:2018-01-04    作者:崔新江律师
这个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实务中,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一般是以判决时的年龄为准。
目前仅有以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如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界定年龄判断的时间点。
众所周知《婚姻法》第36条规定,夫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另外,《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中亦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在离婚后一般随母方生活。实践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孩子抚养权问题,也大都是按照该意见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作出孩子随女方生活的判决。
对于法院规定的“2周岁”作为法律上关于哺乳期的一个最长时限,仅是法院裁判抚养关系归属的其中一个参考标准,即使超过2周岁,到3岁、4岁,孩子仍属幼小,判归母亲抚养的可能性仍然很大;当然如果母亲根据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或法官对父母双方条件作综合判断,仍可能判2周岁左右的孩子归父亲抚养。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也并非一判定终身。
父母双方在一定情况下还可协议变更抚养权;如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四类情形的,法院也会根据方申请予以变更。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因实践中存在部分直接抚养权人不配合对方探望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夫妻一方因担心无法看到孩子而拒绝在抚养权的问题上让步的问题,大可不必杞人忧天。随着近几年立法和司法界对探望权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探讨,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执行和处置办法,包括非抚养权一方可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有权对拒不配合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保障探望权,也可提供录音、报警记录等合法有力证据诉至法院请求直接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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