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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期刊之街道办无权拆除违章建筑
发布日期:2018-01-02    作者:沈玉潮律师
征地拆迁维权期刊之街道办无权拆除违章建筑
一、什么是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所辖部门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实践中,违章建筑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存在形式: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6)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二、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可见,针对“违章建筑”的拆除,行政机关应该遵循以下程序:(1)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2)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5)实施拆除。
三、街道办无权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拆除的部门并不是街道办;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在大多数是城管部门)进行认定和拆除的;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认定和拆除。所以,街道办无权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责令强制拆除决定书》,也无权拆除违章建筑。
律师说法: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一些地方是由街道办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罚的,并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责令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及拆迁违章建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寻求法律救济,起诉街道办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违法责任。
以上就是街道办是否具有拆除违章建筑的相关法律问题,你掌握了吗?没有的话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会你解答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要被欺骗,都可以获得合理补偿,这期就结束了,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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