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金彩礼,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要求返还?
前几天,看到人民法院报微博发布了一篇文章:
由于没办法传图,我大概说下人民法院报文章大意:【“试婚”一个月分手,能否要求女方退还“押金”】双方“试婚”前,男方交给女方10万元“押金”作为忠诚和责任的见证。一个月后双方因男方不能那个,女方提出分手,这笔钱却成为双方在法庭上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作为男方的彩礼退还?还是女方有权予以没收呢?
到底是“不能哪个”?你懂的。
经常在媒体上见到谁家嫁女儿,嫁妆要么豪车,要么上千万甚至过亿的彩礼,要么上市公司股权等等,毕竟宝贝闺女只有一个,都想风风光光、体体面面的嫁了。虽然法律不提倡、不鼓励订婚或者结婚给付彩礼等行为,但存在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这样的风俗在我国长期存在,一时半会也不会消除。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针对彩礼返还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几种情形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2律师说法
1、如果双方在订婚时,一方给付对方彩礼,但因为种种原因男女双方无法步入婚姻殿堂。那么收受彩礼一方就应予以返还,毕竟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条件不成就,赠与自然就不发生效力。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确未共同生活”在实务中较难认定,通说认为若在订婚后发生关系,基本会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共同生活,但不意味着一定要发生关系才能认定为共同生活,只要双方居住生活在一起即可。这里涉及如何夫妻权利义务相关问题,此处不再展开。
3、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应该说,给付方给付彩礼,肯定存在一定的经济支出,特别是一些地区大额彩礼嫁妆,会导致给付方生活相对困难。但这里的“生活困难”应该理解为绝对的困难,即给付彩礼后导致生活持续不下去了,影响了其维持生活必须的经济来源。
虽然法律条文十分简单,区区几十个字,但实务认定中,不少给付方却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若给付彩礼系金钱,通过账户转账,很好认定。若给付系金器等实物类彩礼,在收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则给付方很难举证其给付了金器的数量、品质、重量等。
因此,若“郎有情、妾有意”,双方特别是其父母还是不要把彩礼看得过重,更应该注重婚后的共同生活品质。如果一门心思钻进彩礼中,可能还没开始就意味着结束了。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