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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女继承继父遗产受阻 起诉后法院判其胜诉
发布日期:2017-12-31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情简介:继女继承继父遗产受阻
周小云3岁时被父母过继给姑妈周丽当养女。周小云5岁时,养母的第一任丈夫去世后,养母带着她改嫁继父张泰,此后她便由养母和继父共同抚养长大。作为他们两人唯一的孩子,周小云照顾养母和继父的晚年生活,为他们养老送终。但继父张泰去世5年后,张家人分割祖屋时,却认为周小云无权继承属于张泰的那部分遗产。几番沟通无果,周小云便将张家人告上法庭。
张家人辩称,周小云到张家后从未参与过张家任何祭祖活动,甚至张泰父母去世时的葬礼原告也未曾参加。周丽与张泰没有领取结婚证,周小云无法证明他们两人的婚姻关系,周小云与张泰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周小云无权继承张泰的遗产。
法院判决:继女可继承继父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丽与张泰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其婚姻缔结于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故属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以没有领取结婚证为由,否认周丽与张泰存在婚姻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周小云自幼由其养母周丽及继父张泰共同抚养成人,且周小云亦对张泰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故周小云与张泰之间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有权继承张泰的遗产。
律师说法: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同时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由此可知,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虽没有血缘关系,也可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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