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时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如何区分?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家庭里生活的不仅只是夫妻双方,还有父母兄弟甚至其他家庭成员,在分家析产及离婚时,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以及各种不同的共有财产之间的界限和关系,使共有财产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家庭共同财产通常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构成家庭共有财产关系;
2、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3、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
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判定,一般可以考虑一下三个因素;
1、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
2、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是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共同接受赠与;
3、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如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一般来源,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为共同共有。但是,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就构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得财产;如果共有人不能证明按份共有,则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各自应得份额不明确的,则按等额原则处理。
依照我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一方之外的财产,夫妻之间有其他约定的除外。据此,除非法律确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均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均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以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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