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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经过行政调解后是否还可以起诉至法院
发布日期:2017-12-25    作者:单义律师
2014年4月21日,我朋友武某在某医院病逝。她的丈夫张某在卫生局主持的调解下达成了《武某医疗纠纷协议书》,医院同意为解决与张某的医患纠纷一次性补偿张某15万元,并分两次支付给张某,即在协议签订生效后和张某将我朋友移出医院时各支付50%;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保证不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提出诉讼和异议。事后,张某反悔,认为协议不公,对医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30余万元的赔偿。请问:张某能否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回复:
卫生局主持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对该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是没有强制执行力。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再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协议或认定协议无效。
【法律知识】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行政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它的性质是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对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相关问题,并按照法律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进一步的保护。
行政调解的作用:
首先,行政调解以其快捷、低廉、尊重意思自治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1)与法院诉讼相比,行政调解不需要烦琐的手续,即时性也很强,无论是达成协议还是达不成协议而转到诉讼程序,效率都非常高。
(2)与法院的诉讼程序相比,行政调解作为政府服务职能的一种体现,当事人的总体花费与法院相对较高的诉讼费用、高昂的律师代理费相比要低廉得多,从成本与收益上考虑,当事人自然更愿意选择成本低廉的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3)行政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参与为其必要条件,既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法律,也有利于减少以后的执法成本。
同时,行政调解的内容、方式和调解结果,都要以合法为基础。而法律——正如马克思所讲——即使是国王也不能对经济规律发号施令——从终极意义上讲,本身就是对和谐社会的体现和保障。因此,行政调解的过程,作为法律实施的过程,也是法律本身所蕴涵和追求的和谐得以实施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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