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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过了担保人就免除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7-12-23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是严肃的,它规范、指引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细心的朋友可能会发现,法律关于时间的规定,非常具体:比如立案受理后7天内未交受理费即会被裁定按撤诉处理;收到应诉材料后应在15天内(简易程序)举证、答辩;收到判决文书后15天未上诉即丧失上诉资格,超过一天都不行。保证期间也一样,超期对于债权人来说,就丧失了向保证人主张还款的胜诉权,担保人可据此免除保证责任。



1概念
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2案例


乙向甲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2%,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还款,由丙公司和丁提供保证。现乙经催讨拒绝偿还借款,丙和丁亦不履行保证责任。现甲欲具状起诉乙、丙、丁,故前来咨询律师。律师意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建议起诉,因为已超过保证期限,丙、丁可据此免除保证责任。



3法律风险
诸如在上述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一般会涉及两个基本的时间:一个诉讼时效(现为3年),一个即保证期间(6个月)。前者超过了,除非对方提出抗辩,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审查。但后者保证期间不同,法院会主动审查,一旦超期,担保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如担保人重新作出口头或者书面继续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轻易起诉,就会丧失向担保人主张保证责任的胜诉权,让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
因此,约定还款日期的时候,就要注意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履行其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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