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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发布日期:2017-12-22    作者:110网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种妨碍司法管理活动的一种罪,因为跟上游犯罪密切相关,通常会刺激上游犯罪,因此在实践中具相当高的并发性,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在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成立此罪?如何区分此罪和上游犯罪共同犯罪?此罪和洗钱罪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尚律案例某商场团购部业务员刘某(因挪用资金罪已被判刑)用假冒客户单位名义与商场签订虚假购物卡赊购合同的手段,从商场骗领了大量购物卡再折价销售。之后,刘某开始与挂牌回收礼品、购物卡的宋某交易商场购物卡。不久,宋某将交易交由林某接手。刘某与林某约定:以购物卡面额的九折价格结算,购物卡每张面额为2000元,每盒价值20万元。在随后的两年多内,林某在其经营的礼品回收店或者商场附近,向刘某收购了价值共计1亿元的购物卡,陆续以9.01-9.2折的价格转手倒卖,获利100万元。案发后,林某退出100万元。 


XX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大量回收购物卡可能是犯罪所得任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XX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在主观方面不符合该罪“明知是脏物”的构成要件,其大量回收购物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后公诉机关以本案尚需继续侦查为由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该案宣判之日,被告人林某当庭无罪释放。

尚律释法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法条可以看出,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对象


本罪的对像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因此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因此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并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次裁判,但查证属实的
?上游犯罪虽然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游犯罪的本犯已经死亡的
?上游犯罪包括本罪,即针对他人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可以再次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罪犯罪所得收益,限于应当追缴,退赔、归还、没收的财务、物品与财产性利益。但是犯罪工具,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犯罪所得。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走私的毒品,盗窃的枪支而持有的,按特殊法条成立持有假币罪,掩饰、隐瞒、窝藏毒品罪,非法支持枪支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行为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是本罪的客观行为,即采用任何方法,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者难以分辨赃物性质的行为。


以此其他方法主要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没有妨碍司法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的行为。例如,明知是他人盗窃的原油,而为其进行质量鉴定的行为,或者明知是他人受贿所得房屋,而为其装修的,不属于掩饰、隐瞒的行为。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目的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其中“明知”是对犯罪故意的强调。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与明知可能是赃物。按照司法解释,“明知”包括已经知道与应当知道,但是“应当知道”是指推定已经知道。法律对行为人“明知”的推定有严格的规定,以防止裁判者主观归罪。在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应结合以下客观情况来判断行为人明知的状况:
?犯罪时间是否反常
?犯罪地点是否反常
?财物交易价格是否反常
?交易的方式是否反常
?行为人对本犯或者上游犯罪的知情程度
?行为人是否获取了非法利益


根据以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我们回顾到文中出现的案例,刘某因为挪用公款而假冒客户单位名义与商场签订合同,骗取的大量购物卡。可以知道被骗取的购物卡是赃物的范畴。事后林某也进行了倒卖购物卡的行为,客观上进行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但是主观上欠缺“明知是赃物”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林某主观上是否知道其收购的购物卡是赃物,除了本人的辩解外,可从客观证据入手。即从收购的数额、时间、交易方式、地点等方面考量,分析其主观心态,进行明知的推定。从本案交易的细节的特点看:
(1)双方交易持续至本案案发,时间跨度达两年之久,均正常进行,未有异常迹象。交易稳定,次数多,因此大批量进行购物卡收售并不异常。
(2)本案中交易地点光明正大,在商场附近
(3)本案交易价格以9折收购,并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4)基于交易的行规,不问来源,不问身份。林某对于购物卡的来源并没有知情的必要。
综合以上客观事实,不能判断林某在主观上明知是赃物,欠缺此罪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和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朱某从事回收电子元件业务,向王某指定收购附近某工厂制作的特殊型号元件。在确定收购型号后,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朱某与王某一起在该工厂库房内窃取这种特殊的型号元件,共计价值30万元,每次均由二娃开车在该工厂院墙外收购并拉走。 
朱某事先承诺收购某种特殊产品,并在事后以低价予以收购的行为,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而不再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朱某的行为是属于事先的同谋行为。对王某盗窃在心理上提供了帮助。因此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人帮助本犯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人成立赃物罪的共犯,及本罪的从犯,因为本犯窝藏、转移赃物的行为是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只是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犯罪,按照限制从属性原理,只要正犯行为符合不法构成要件,共犯依然成立犯罪。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和洗钱罪等其他罪的竞合


司机宋某明知系其领导张某(某镇副镇长)受贿所得的现金1000万元,而为张某将其藏匿在自己老家的宅子中。后来张某受贿罪案发,宋某遂将1000万元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本案中宋某藏匿现金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张某受贿罪案发,宋某遂将1000万元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本案中宋某触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洗钱罪。对于两罪到底是法条竞合关系?还是想象竞争关系呢?


深圳法律顾问刘必飞律师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行为人实行了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而洗钱罪是行为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且洗钱罪必须要有转化财物的来源和方式,两罪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应该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也即应以洗钱罪论处。


在实践中,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代为销售他人盗窃的文物,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倒卖文物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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