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存在有多处伤残,应如何确定伤残等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3.5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中,对残情级别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的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于同一器官居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所以,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并且存在多处损伤的情况下,伤残级别的确定是要根据受伤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但是鉴定机构应当对各处伤残均进行鉴定,根据各处的伤残结果确定最终的伤残等级。比如两处伤残,一处十级、一处九级,则以重者九级定级;如两处伤残均为十级,那么最多可以以九级定级。
再假如某某劳动者有五部位受伤,应首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残,若他左手功能障碍7级,双耳听力7级伤残,全身多处爆炸创口愈合瘢痕8级伤残,胃前壁异物和其他瘢痕内异物9级伤残,右手食指、小指活动功能丧失10级伤残。根据晋级原则,该劳动者有两个7级,可晋升为6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