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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怎样办理离婚财产公证?
发布日期:2017-12-20    作者:丁嫣律师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下列财产: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机取得的收益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公积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怎样办理离婚财产公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如何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是在双方签字时生效的,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公证成为保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关键。
需要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办理程序: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上几种材料: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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