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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17-12-20    作者:赵双剑律师
在工伤纠纷中,有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有的则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而只能通过民事纠纷的解决渠道或者其他方式解决。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复议。如果是民事行为,则只能过民事纠纷解决渠道处理,比如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如果是犯罪行为,则应当通过刑事审判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有关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机关,其什对具体当事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现定设立,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可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是法律直接授权其从事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其作出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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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法律允许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


并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于一般的涉及公民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允许申请行政复议。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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