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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 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7-12-19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夫妻离婚后,男方再婚,不到一年,男方与现任妻子的孩子出生。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是婚内出轨,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
原告陈某与被告陆某甲于2015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5月8日生育一女陆某乙。2015年12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于当天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此后,陆某甲与罗某结婚,2016年5月4日,陆某甲与罗某的女儿陆某丙出生。原告陈某知晓陆某丙出生之事情,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存在与第三者同居,故而引发本案纠纷。
法院判决: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0月登记离婚,随后被告即与罗某登记结婚,女儿陆某丙则于2016年5月4日出生,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违背夫妻间忠诚义务的情形。原告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及支付其精神损失50,000元的请求,基于双方已离婚的事实及被告的过错,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5,000元。依照《婚姻法》第46条第1款、《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陆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5,000元;(2)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0月登记离婚,随后被告即与罗某登记结婚,女儿陆某丙则于2016年5月4日出生,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违背夫妻间忠诚义务的情形。原告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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