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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未就遗产继承事项订立遗嘱,法定继承人之间如何分割遗产?
发布日期:2017-12-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阮关诉称:阮关与段然系夫妻,育有段一澜、段四澜、段二澜、段三澜四子女,张婷系段四澜之妻,育有段娇一女。阮关、段然的夫妻共同房产位于大北村367号,现二人已去世,原被告是否因继承产生纠纷,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宅院。
  二、被告辩称
  被告段一澜、段二澜、段三澜共同辩称:同意原告诉求。
  被告张婷、段娇共同辩称:涉案宅院中西房6间应当分给张婷和段娇;其中3间房屋都是张婷及段四澜与被继承人与原告共同建造的。
  三、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婷向法院提交建造涉案宅院内的房屋证明,据查,宅院内北房6间为被继承人与原告建造;东房5间系被继承人与原告与段二澜、段四澜共同出资建造;西房3间中,1间是段四澜、张婷共同建造,另2间是被继承人与原告及张婷、段四澜共同建造;阮关、张婷共同建造厕所。
  四、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宅院中北房6间,东数前4间归原告阮关,东数第5间东侧0.5间归段一澜,西侧0.5间归段二澜,东数第6间东侧0.5间归段三澜,中间0.2间归段娇,西侧0.3间归张婷。
  (2)涉案宅院中东房5间,北数1、2间归原告使用,第3间归段二澜使用,第4间北侧0.3间归段二澜使用,中间0.35间归段一澜使用,南侧0.35间归段三澜使用,第5间归段娇使用。
  (3)涉案宅院内西房3间归张婷使用。
  (4)涉案宅院内厕所、院落归原被告共同使用。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因被继承人段然及段四澜二人生前都未订立任何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向法院提供的各种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宅院内15间房屋分别为原被告数人共建造,故应当为共有房产,根据具体每间房屋的建造者确定每间房屋的共有权人。法院应当计算出被继承人段然所占有的涉案宅院内所有房屋的份额,然后将其所占份额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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