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四宝、李五宝诉称:李向、赵四系夫妻,育有原被告五子女,共有房产位于金色时光小区456号房屋,曾订立公正遗嘱,约定该房屋由二原告共同继承。现二老已去世,三被告拒不配合二原告办理继承过户,请求法院1.判令二原告共同继承涉案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李大宝、李二宝、李三宝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二位被继承人所订立的公证遗嘱,以证明其主张。
四、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二原告继承所有。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李向、赵四二人,现二人均已去世,该房屋作为二人的遗产,已经被二位被继承人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的形式予以处分。根据法院调查,该公证遗嘱内容形式均合法有效,故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二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应当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