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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之间因房产继承分割产生纠纷时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7-12-1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强诉称:陈静与李顺系夫妻,共育有原被告三子女,二人共同就夫妻共同房产东华小区467号订立公证遗嘱,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现二人已去世,故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涉案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丽、陈搫辩称,不认可遗嘱内容,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三、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现登记在陈静名下。原告向法院提交二位被继承人订立的公证遗嘱,以证明其主张。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按照遗嘱办理,由原告继承。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是陈静与李顺两位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房产,二人订立遗嘱对该房产进行处分属于有权处分,该遗嘱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根据二位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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