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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12-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佳诉称,张顾与李帅系夫妻,共育有原被告三子女,二人生前曾订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由原告继承夫妻共同房产金源小区596号,其实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就是原告,原告继承理所当然,但是二被告百般阻挠,故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涉案房屋,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湖辩称,原告只是参与涉案房屋的出资,并非支付的全款。张湖一直对二老尽心照顾,赡养义务尽的最多,应当有权继承分割涉案房屋。
  被告张业辩称,同意原告继承涉案房屋,但是母亲曾说过二被告对涉案房屋也有继承权,原告应当向二被告支付折价款。至于原被告三人具体继承的份额,折价款数额,可以另行协商。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登记在张顾名下。张顾、李帅夫妻二人订立公证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涉案房屋系由原告出资以二老的名义购买,同意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二被告配合办理过户。
  五、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是二位被继承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均订立遗嘱,处分各自对涉案房屋的份额,属于有权处分。所订立的公证遗嘱内容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情形,故该遗嘱合法有效,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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