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7-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应当与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区别开来,这是由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决定的。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有如下特征:一是生理变化明显。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发育期,身体各组织、器官发育很快,第二性征也日渐明显,新陈代谢加剧,显得精力旺盛。二是心理上进入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儿童、半成人的特点。表现为有较强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对外界反应敏感。三是独立意识提升,自尊心较强。但由于思想相对幼稚、不成熟,所以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也容易受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生理上、心理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易感情冲动,缺乏自控能力,所以犯罪动机一般都比较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而他们的个性心理尚未成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也比成年人多,容易挽救。
从世界范围来看,虽然各地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体例不一,但是鉴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特点,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规定了单独的、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自从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门立法——《少年法庭法》后,世界各国便相继仿效这种做法,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制定专门的制度。有的是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作出特别的规定,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50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美国纽约《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少年犯诉讼”,日本最高法院制定的《刑事诉讼规则》第4编即为“少年案件特别程序”。有关国际公约也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作了特别的规定,如第44届联合国大会予1989年11月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的有关规定。
我国1979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置专门程序,而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散见于个别法律条文中。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关于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第152条第2款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但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却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补充规定。有学者指出,现有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程序相对简单,无法突出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主张加速立法,包括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特别程序,其中最为详备的便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