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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无法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7-12-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简介:女职工休流产假 用人单位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黄慧洋于2016年8月18日到锦联豪生酒店处从事行政秘书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锦联豪生酒店为黄慧洋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200元/月,实际黄慧洋的工资自第4个月起就调整为4000元/月。黄慧洋于2017年1月10日施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时黄慧洋怀孕约10周,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处理意见为人流术后休息2周。黄慧洋向锦联豪生酒店申请自2017年1月9日至23日休流产假,其中包含11个工作日。截止2017年1月黄慧洋的生育保险刚缴满10个月,因不符合沈阳市领取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故锦联豪生酒店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对于黄慧洋工作日期间的流产假按照5天病假,6天事假予以处理,并按黄慧洋日工资181.82元标准,病假按工资60%发放,事假扣除当日全部工资。2017年2月14日,锦联豪生酒店以黄慧洋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能胜任行政秘书岗位工作为由,与黄慧洋解除了劳动合同。黄慧洋在锦联豪生酒店工作不足6个月,其解除劳动合同前平均工资为3600元/月。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不符合法律规定
锦联豪生酒店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黄慧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女职工休流产假 用人单位能否以“无法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是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理由与劳动者解除的劳动关系,但事实上,用人单位并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甚至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无法按单位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工作任务。因此,用人单位根据此条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个案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通过充分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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