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代理合同纠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将加盟连锁类型的合同案件,案由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从一般的民商合同纠纷设定为知识产权纠纷,不仅是因为特许经营模式中具有高含量的知识产权因素,更是因为该模式受到从民间到官方的广泛关注。研究解决此类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预防纠纷出现,创造和谐共赢的商业模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主要阐述关于特许经营案件的一些问题。
针对特许经营纠纷案件,我认为在法律意识上需要统一认识,平衡特许人和加盟方的利益,确保该商业模式各参与方能够共享获益,才能实现交易各方的公平合理。
一、被特许人的特殊主体要求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需具备两店一年和备案”成为特许人向其他经营者出让特许经营权最重要的条件。而《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则是一般性主体要求。
二、关于信息披露的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前至少三十日对包括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等情况。未披露或拒不披露的,则有可能影响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所签订的合约的效力,对未予披露法律要求的相关信息而签订的合约被特许人有权要求解除该合约。
三、特许经营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首先,加盟特许的经营这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实际上是经营资源的使用费,如果由于特许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全额返还加盟费等特许经营费用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是由于特许人的不当履约,甚至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那么特许经营费用就应该分段计算并部分偿还;其次,关于相互返还问题,一般情况之下,特许人返还被特许人加盟费用很容易,但是被特许人返还特许人财产则十分困难,因为合同被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时,该合同可能已经履行很长一段时间甚至是已经履行期限届满,这个时候的财产至少部分已经销售,有的是被特许人因此获得了一定利益。这时,如果仍然按照合同价格进行结算就显失公平;最后,在损害赔偿上,如果合同因特许方根本违约而被解除,那么说明合同的履行是被迫中止,加盟方的预期利益的补偿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合同被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以后,法律关系需要回归合同签订前的初始状态,加盟方的预期利益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