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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擅自处分财产赠与第三者 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12-07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导读:婚姻是一个人需要用一生去经营的事业,但是婚内出轨现象层出不穷。在面临婚姻的背叛时,我们应该怎么运用法律的手段处理呢?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小三财产,另一方可不可以要求返还?下面请看案例。案例简介: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可不可以要求返还
周某(女)与杨某(男)系夫妻关系,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商某某发展婚外情,并于2012年起先后向商某某帐户转款计37万余元,另代商某某支付房款、购车款、保险费等11万余元。后商某某返还杨某10万元,余款38万余元未予返还。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商某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商某某归还38万余元。
法院判决:第三者接受赠与的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赠与商某某48万余元时并未经其配偶周某的同意,该处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属于无权处分。商某某在接受赠与时,已经知道杨某的婚姻状态,仍无偿接受,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判决:商某某给付周某38万余元。
律师说法:配偶一方擅自处分财产赠与第三者,赠与合同无效
首先,杨某与商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由于周某和杨某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过书面约定,故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杨某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周某同意,擅自将与周某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48万余元赠与商某某,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周某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周某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商某某因该赠与合同取得的38万余元应当予以返还。
第二,杨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识了商某某并进而发展为情人关系,这种行为本身已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背了普世的价值取向,是应该遭到社会大众唾弃的。不仅如此,杨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48万余元赠与情人商某某,更是侵害了配偶周某的财产权益。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妇女面对“小三”涉足离婚财产分割等现象,常以忍让为主,而没有意识到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广大妇女应敢于和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争。法院对于本起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倡导夫妻忠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裁判价值取向,加强了对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的保护,对婚外情等不道德行为予以强烈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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