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寻衅滋事罪】律师介入争取到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17-12-05    作者:110网律师
【委 托 人】蒋*新(犯罪嫌疑人家属)
【代理结果】无罪释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熊飞 律师、汤卓岚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受害人徐*为犯罪嫌疑人杨*余公司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但徐*离职后一直不肯配合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而且拖欠公司400多万元未归还。由于多次与徐*协商无果,杨*余于是找到公司员工让其与徐*进行理论,期间双方发生冲突,造成对方一人轻微伤。
      最终,杨*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在南海看守所。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作出决定
释放在押的嫌疑人。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先后几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杨*余,办案律师更是迅速制定办案思路,及时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多次沟通了解当事人意愿。在了解案情的同时,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并及时转告委托人,稳定委托人的情绪,让其放心。
      由于法律规定因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或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经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的除外。因此,在综合研究案情和查阅相关条文后,我方办案律师认为杨*余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遂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办案律师立即跟检察院沟通并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等材料,争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我方的意见被采纳,成功为杨*余争取到无罪释放的结果。
 
、争议焦点
杨*余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是否成立?
 
四、律师点评
      法律规定因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或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经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的除外。本案中正是由于我所律师介入后,通过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掌控整个案件的发展进程,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并提交专业的法律文书,才最终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无罪释放的优良结果。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