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不办理工作交接,企业有权拒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本条规定包含以下几方面的信息:
第一,员工在离职时办理工作移交,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员工在与企业发生纠纷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拒绝与企业办理移交工作、拒不交还公司财物,甚至以藏匿财务印章等手段要挟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作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二,企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是“办结工作交接时”。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员工办理离职工作移交,与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明确的时间先后顺序,即:工作移交在前,支付补偿在后。如果员工拒不依法进行工作交接,企业就有权以此为由拒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理解此法律规定时应当注意:企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暂时的,如果员工事后及时补办了工作移交,则企业仍应当在员工办妥工作移交之后,及时支付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支招】
在现时的劳动用工法制环境下,企业成了真正的“弱势群体”:员工随意离职,企业几乎无可奈何;企业提前解聘员工,却时时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风险。
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是企业应当思考和重视的问题。以员工未依法办理离职工作移交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企业有效的反制手法之一。
为了达到有效的反制效果,企业应当:
一、首先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办理离职工作移交程序。
二、在员工入职时,应对员工从企业领取的物件登记造表,并由员工签名确认。
三、在收到员工离职通知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员工依规定办理离职工作移交,交保留对员工的送达凭证。
如此,当员工拒不办理离职工作移交时,企业自然有权拒付经济补偿金,从而降低用工成本、防范用工风险。
员工拒不交接,公司能否拒发扣押工资?
不能,即便是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的权利也就是可以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但是,员工如果未办理工作交接的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向员工要求赔偿。
(作者孔令文律师)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经济补偿金|未办理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