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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具体样态理解“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发布日期:2017-11-30    作者:单义律师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系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刑法规定对具备该情节的行为人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常见的分批次组织不同人员偷越国(边)境的案件中,认定多次情节并无异义,争议情形多集中于组织相同人员,反复或者分批次偷越国(边)境的,能否认定“多次”情节。解决该问题,须在理解刑法文本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多次情节的类似表述的基础上,观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具体样态,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
  要准确厘清多次犯与连续犯。刑法中的多次犯,是指因重复实施相同性质的犯罪行为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被规定为情节严重的犯罪。多次犯不是泛指所有多次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犯罪,而是特指“多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犯罪或者“多次”是犯罪的法定加重情节的犯罪。多次犯与连续犯在客观形态上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不同的是,多次犯是多个相对独立的犯罪的聚合体,即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实施了多个相同性质的犯罪行为;连续犯系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即基于单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多次犯罪,目的在于从严惩处此类犯罪,主要表现为,将多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或者将多次犯罪规定为一种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刑法对连续犯并无特别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直接作一罪处理,但在量刑时应考虑从重处罚。
  要从实施犯罪的时空间要素出发认识多次犯罪的本质特征。多次犯的成立与否,关键在于每次犯罪的时空间的相对可分以及行为的相对独立性,而非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否系同一被害人还是不同的被害人。在认定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时,应当重点抓住行为实施的时间和地点要素,结合在案证据审查是否能从时空间上区分每一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而非以被组织越境的人员是否相同作为认定多次或者一次组织行为的评判标准。即使组织的是相同的偷渡人员,如果组织者尝试在不同的时间前提下,在相同或者不同的地点组织其偷越国(边)境的,只要实施了三次以上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多次组织”。要从严密刑事认定的角度出发认定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解释刑法规定时,既要注意对通常行为情形的适用,也要注意对不常见行为情形的覆盖,兼顾一般与特殊。对组织同一批人员,从境外非法入境我国,再从我国不同边境口岸非法出境的,是认定一次组织越境还是多次组织越境,要着重分析该组织行为的时空间要素,是在同一时间内分头越境,还是在不同的时间点分批越境;是在同一口岸越境,还是在不同的口岸越境,前者倾向于认定
  “一次”,后者倾向于认定“多次”。如果因为被组织越境的人员系同一批,忽略越境时间与地点的不同,以“一次”行为论处,明显缩小解释了刑法规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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