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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人如何解决因房产分割产生的纠纷?
发布日期:2017-11-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赫、张橙、张黄、张绿诉称:张青与苗澜为夫妻,共育有原被告五子女,二人先后去世,未留遗嘱,留下遗产西城小区369号、371号两套房屋。两套房产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由原被告五人按份共有,现两套房屋即将被拆迁,四原告经协商一致同意将两套房产以800万元出售并分割房款,因被告阻挠,现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两套涉案房屋,四原告每人分得房屋价款200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紫辩称:被告不同意依照原告所称的生效判决分割房屋,因为涉案房屋根本就没有张赫的份。原被告曾在六年前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价值为180万元,被告可按照该价值支付四原告折价款。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据查,两套涉案房屋现由被告一家居住。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两套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价格结果通知单,根据通知单显示,拆迁评估价共计180万元。原告向法院提交一份购房协议,标的房产即为两套涉案房屋,四原告已与案外人达成一致,以700万的价格出售两套房屋,被告不予认可。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原被告五人均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各占每套涉案房屋的五分之一份额,按份共有人依法享有分割请求权,故四名原告享有请求分割涉案房屋的权利。但是因两套涉案房屋现在面临拆迁,原被告五名共有人的所有权利可能转化为拆迁利益,若在拆迁安置利益尚未确定前分割两套涉案房屋有可能损害共有人的利益,致使各方利益不均衡,故法院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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