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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占被执行人房产阻碍法院正常执行,同样可被司法拘留!
发布日期:2017-11-29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李某因拖欠多名债权人款项而被各债权人分别诉至包括我院、罗湖法院、福田法院、宝安法院、陆丰市法院在内的多个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我院与罗湖法院先后查封了李某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某小区的一处房产。
  私占房产,搁置拍卖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我院评估拍卖的过程中,宝安法院某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朱某不愿配合我院的评估拍卖工作,私自撕毁封条,并强行占据涉案房产,导致我院对涉案房产的处置工作进展缓慢,甚至被迫搁置。
  由于涉案房产已进入拍卖阶段,如若不制止朱某的违法行为,将严重影响到拍卖的进行,其他相关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实现。
  罔顾法律,阻碍执行
  该案承办法官多次对朱某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其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权,通过参与分配的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无奈朱某置若罔闻,一意孤行,为了一己私利,不顾其他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意图鲸吞涉案房产,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严重妨害执行,挑战司法权威。
  法院行动
  2017年11月23日,执行局执行法官前往涉案房产所在地,朱某仍未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执行,纠集其老乡熟人盘踞在该处房产内,拒不腾退,意欲与法院工作人员抗争到底。执行人员经劝解无效,经审批,对朱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对其余人等则进行驱离,并重新将封条粘贴在涉案房产大门上。
  案件后续
  朱某被带至我院后,在执行人员的训诫教育下,终于深刻地认识到撕毁法院封条的严重错误,并写下悔过书。
  鉴于其确有悔过表现,经审批,朱某被处以5000元罚款,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同时,该案取得重大进展,涉案房产在当日司法拍卖中,成交价高达600余万元人民币,顺利解决了包括我院在内的四个法院受理的一批执行案件。
  法官提醒
  在以往的执行案件中,我们通常看到的都是被执行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或案外人因妨碍执行而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在本案中,少有地出现了因申请执行人妨碍执行而被人民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情况。
  该案表明,任何人,无论是何种身份,无论是何种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尽管申请执行人对涉案财物有请求权,但也仅限于“请求”,对于其以言代法、以身试法的行为,我院绝不姑息。凡无视法律、妨害执行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所有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理性维权。
  来源:深圳龙岗法院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私占被执行人房产|私占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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