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期限内遭拆迁 停业损失补偿费究竟归谁?
在商铺租赁期限内,如果遭遇到拆迁,因拆迁非住宅房屋给经营者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拆迁人会按照拆迁政策给予相应的补偿。但实践中,拆迁人往往将拆迁补偿款统一发放给房屋产权人、出租人。作为商铺的承租人很难直接得到此项补偿,如果商铺出租人擅自扣留,承租人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30日,被告(出租方)与姚某(销售经营者)签订《租房合同》,该合同记载“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龙河路,房屋面积106平米;租赁期共四年,出租方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到2011年12月31日收回(可续约)”该房屋租金暂定每年50000元,承租人按半年缴纳房租25000元;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及国家政策性拆迁(区、县级)等原因造成承租方无法经营的损失,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合同上分别加盖被告与五金销售店的公章。2010年,姚某租赁的北京市大兴区龙河路房屋要拆迁,按照拆迁政策,凡在本区域的经营者均给予拆迁补偿,由拆迁公司将拆迁补偿款统一发到手里。在拆迁过程中,因为被告与原房东就拆迁补偿发生纠纷,法院将拆迁补偿款冻结,直到2011年6月被告与原房东之间的纠纷得到法院判决,被告拿到了拆迁款。
原告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拿到了拆迁款却迟迟不给原告应得的拆迁补偿款。经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归还由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补偿给原告的补偿款6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与实际不符,被告从未与原告的签订过租赁合同,原告根本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根本不是适格的被告;被告从未收到北京某投资公司给付给原告的任何款项;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是拆迁人因拆迁房屋,给经营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故而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姚某停产停业补偿费46183元;2。驳回原告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本案的关键点是: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租赁期间由于拆迁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如何确定?
1、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的如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可知,承租人的签章是某五金机电销售店,而五金销售店是家庭经营。因此本案的原告是姚某。
2、租赁期间,由于拆迁而造成的停产损失如何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用是拆迁人因拆迁非住宅房屋,给经营者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不仅给承租人的对外经营活动造成了损失,亦对房屋产权人将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的租赁活动造成了损失。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由于2007年12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上均有被告及原告为业主的某五金机电销售店的盖章、该五金店的注册地在涉案房屋内、该五金机电销售部在涉案房屋内有完整的纳税记录、这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且原告也在涉案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
因拆迁必然导致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故原告产生了实际的停产停业损失。现被告领取了相应的停产停业补偿,被告应当将相应的停产停业补偿给付给原告。依据被告所签的停产停业补偿系基于整个院落所签并考虑拆迁面积的确定、租赁期限、停产停业补偿费的补偿宗旨以及被告的租赁行为亦系经营行为,法院故而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