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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外籍被告人身份确认的几大问题——江歌案引发的“另类”思考
发布日期:2017-11-22    作者:胡建平律师
随着江歌案的持续发酵,引发了全网对我国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大讨论。关于江歌案的管辖权问题已有诸多文章予以研究,笔者在此文章中不再赘述。但此案件引发了笔者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我国司法管辖权,即外籍被告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属地原则,我国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籍人享有刑事管辖权是毋庸置疑的。现笔者选取涉外案件的一个小问题展开讨论。


在审理这类涉外案件时,外籍被告人的国籍身份是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之一,是依法正确适用驱逐出境等刑罚措施的必要前提。同时,准确查明外籍被告人的身份也是维护我国法律严肃性进而维护法律尊严、对外形象的必然要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在实践中,外籍被告人入境时证件的有效性一般要求由其本国使馆通过照会的方式予以确认。从笔者的调研和实践经验来看,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外籍被告人的身份确认存在如下几大问题:


一、外国使领馆不积极配合我国刑事审判
外籍被告人身份的确定有赖于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通过外交照会的方式予以确认。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当本国公民涉嫌犯罪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后,各国使领馆均会积极行使外交权利,会见外籍被告人、旁听庭审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在积极行使外交权利的同时,外国使领馆在配合司法机关审判工作方面往往比较消极被动,常常拖延不出具照会证明被告国籍身份,造成刑事诉讼工作的被动、延误。


二、外国使领馆照会的内容过于简单
外国使领馆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身份的外交照会内容过于简单。一般情况下,外国使领馆的照会仅限于证明被告人所持护照系该国护照。而对该被告在该国的详细住址等更具体的信息均不予提供。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完全避免外籍被告人持有同国籍他人护照的情况,这就不利于我国司法机关准确查明被告人身份,以正确地对其定罪量刑。在笔者了解的一个涉外案件中,就曾有过外籍被告人持有同国已死亡他人的护照入境,在案件的审理中,该国使馆也对该死亡人的护照予以照会认证且未发现护照持有人与护照所有人非系一人的情况。


同时,被告人在本国的详细住址等属于必须在刑事判决书上体现的内容,在缺乏使领馆权威认证的情况下,在审判实践中只能根据被告的自报,缺乏必要的严肃性。


三、复杂的外交情况导致被告人的身份难以确认
一些复杂的外交情况客观上也导致被告的身份无法确认,如被告人入境时,其国籍国与我国存在外交关系,但在该案审理时,已与我国断交的情况,被告人的身份在客观上无法通过外交照会的方式予以确认,这也造成了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被动。


四、我国法官在审判中能否直接适用国籍法的法律依据尚不明确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认可双重国籍,公民加入他国国籍即视为自动放弃了中国国籍。在被告人持有外国护照,且使领馆也出具了照会认证其外籍身份,但在案的证据又证明其具有我国户籍的情况下,法官能否直接适用国籍法否认其具有我国国籍,确认其外籍身份的法律依据尚不明确。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外籍被告人的身份确认:


一、加强外事部门与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沟通联系,协调外国驻华使领馆在出具照会证明外籍被告人身份时能够进一步提供外籍被告人的详细信息。


二、完善相关外籍被告人身份确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机关应进一步明确断交等情况下,外籍被告人的身份如何确定,以及法官能否、如何适用国籍法认定被告人的国籍身份等问题。


      我国公民江歌在日本被害的同时也有很多外籍人在中国涉嫌犯罪,这些涉外刑事案件都涉及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规定。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实现对国家利益和本国公民合法权益予以有效保护的重要途径。希望我国此予以重视,进一步完善外籍被告人是身份确认等诸多涉外案件问题,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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