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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判定公房的承租权,离婚时公房承租权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丁嫣律师
在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时,关于公房的承租权问题,法院都有哪些认定标准?
一般法院在处理公房承租权归属时,会按照以下几个原则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一方。
夫妻离婚反目,最受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房子判给带孩子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三四十岁的夫妻离婚率是相当高的。因为这个时候,男人三十“一朵花”,女人变成“豆腐渣”,对女方适当照顾是应当的。
3、照顾身体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身心残疾好理解,也应当照顾。不过,“生活困难”就很难界定了。以什么标准进行对比,主要应当就双方收入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考其他因素酌情考虑。
4、照顾无过错一方。
夫妻离婚是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在判决房屋权属问题时,一般会照顾无过错方。
5、取得代管房或自管房单位的意见。毕竟房子是人家的,还需要听取人家的意见。
6、其他方法,如:
⑴、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的;
⑵、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屋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⑶、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⑷、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做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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