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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过度八岁女麻成植物人家属索赔 医疗事故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7-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8岁植物人芳芳(化名)状告该县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完毕,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芳芳43万余元。请看下文案例。
案例简介:医院麻醉过渡使8岁女孩成植物人,患者家属索赔

去年9月18日,芳芳因右下腹疼痛,被送至该县某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并于当日做阑尾切除手术。手术过程中,芳芳出现麻醉意外。由于该医院不具备相应条件,致使抢救效果差。次日,芳芳被紧急转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虽经全力抢救,芳芳却不幸成了植物人,该事故被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事故发生后,芳芳父母多次找出事医院讨说法,但双方终因赔偿额差距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今年1月,芳芳父母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127万余元。

法院判决:医院过失应承担责任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在芳芳出现麻醉意外后,因其自身原因,在抢救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将患者转入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致使其成为了植物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于本月上旬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续治费、终身护理费等12个项目共计43万余元。

律师说法:医疗事故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

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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