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有哪些法律后果 确认后子女抚养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女子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独自抚养子女
马某与路某系表兄妹关系,经双方父母包办,双方于2002年1月14日在家中举办了婚礼,2002年1月20日在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于2003年1月15日生女孩路某1,2007年11月2日生男孩路某2。由于双方是近亲结婚,因此,俩孩子出生时都智力残疾。2002年双方父母为申请人包办婚姻时,申请人还未成年,当时根本不知道被申请人的智力状况如何,共同生活期间才发现被申请人属于智力残疾,而且由于年少,申请人也意识不到与被申请人之间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缔结婚姻的行为,根本就是法律所禁止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据此,马某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二人之间的婚姻无效,所生子女由马某抚养,抚养费由马某自理。
法院判决:确认其婚姻无效,子女由申请人抚养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表兄妹关系,2002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15日生女孩路某1,2007年11月2日生男孩路某2。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申请人无个人财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原、被告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子女抚养意见达成一致,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原、被告的意见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二、子女由申请人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
律师说法:无效婚姻有哪些法律后果确认后子女抚养如何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宣告其婚姻无效,对于其所生子女依照婚生子女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婚姻法》第十二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1、无效婚姻溯及力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2、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4、父母子女关系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遵从和婚生子女一样处理的原则,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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