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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夫妻债务中“老赖”配偶的财产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杜红涛律师
 一、强制执行“老赖”配偶财产的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或者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否则,夫妻债务应当推定为共同债务。不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直接执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中“老赖”配偶的财产,也有部分法院仍未财产这种措施,但是由于这种措施对“执行难”确有改善,且有法可依,有理有据,相信以后将会在司法实务中得到普遍推广。而且,利用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也已经为法律所否定。
  二、另外,还可以强制执行“老赖”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
  另外,也有不少老赖为了不还债把巨额财产转移到其子女的名下。在实践中已经有法院对“老赖”未成年子女的来历不明的巨额财产强制执行,遏制了“老赖”行为,值得作为解决“执行难”的借鉴。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甚至在刑法上也有对“老赖”的行为进行规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随后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刑事追究比民事法律的措施更为严苛,更有震慑力,比民事法律的限制措施对“老赖”行为的遏制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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