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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时户籍不在安置房地 共同人能够获得哪些拆迁款项?
发布日期:2017-11-14    作者:邓普云律师
导读:随着房价的上涨,房屋拆迁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无论是拆迁款、还是安置房,都能让不少人激动一阵子。那么,房屋拆迁时户籍不在安置房地时,共同人能够获得哪些拆迁款项?请看下文案例案例简介:房屋拆迁时户籍不在安置房地,共同人能否获得补偿
原告黄明诉称:我与李二于2005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我与李二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50号院宅基地拆迁,被腾退人李二与北京市丰台区大王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人口8人,选购回迁安置房6套,其中一套房屋产权确认归我所有,同时分得拆迁补偿款1500000元,其中一半应归我所有,现请求依法分割拆迁款的一半归黄明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二、李一、李三、王一、王二、米二、米三辩称: 回迁安置房屋还没有建成交付,为取得产权证明;原告与李二离婚,其户口没有迁入该村不具备取得安置房的资格,其无法律依据请求分割房屋。拆迁款是对被安置人的补偿,原告不是该村村民,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原告与李二未离婚,原告享有50000元周转费,租房用去30000,补偿款中大部分购买了回迁安置房,房屋面积和房款不确定,所以能分配的余款也不确定。原告除剩余周转费外,无权分割余款。
法院判决:户籍不在安置房地,不享有区位补偿款
拆迁时李二、李一户籍在该村,原告户籍所在地在河北省,未曾迁入该村。李三、王一、王二户籍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释迦寺22号,米二、米三户籍未在该村。原告与李二婚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李三、王一、王二为在此居住。李二、李一、李三、王一、王二、米二、米三表示七人之间不需分割拆迁利益。李二称原告户籍不在本村补偿款与其无关,该房屋是李二与前妻所建并有证人出庭作证。原告称婚后房屋接盖出去一部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北京市50号院的腾退所得款扣抵购房款后的余款六十四万元,归被告李二、李一、李三、王一、王二、米二、米三共同所有(已履行)。(2)、李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拆迁款共计八万元。
律师说法:户籍不在拆迁地是否享有拆迁补偿款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原告的户籍并没有在该村,因此原告不享有区位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修及附属物价系对腾退房屋进行的补偿,应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50号院南方八间房屋贵李二所有,该补偿款也由李二所有。因原告与李二婚后对拆迁房屋进行过装修,故在装修及附属物价中原告享有部分补偿权利。关于空调移机费、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补助费、燃气(电)热水器移机费、宽带补助费、危电改造补助费等,应由在此居住的人共同享有,上述补偿费用由原告与李二、李一三人分割。被告称回迁周转费用于原告支付了房屋租金,应将两年的周转费予以扣除,对此李二提交了房屋出租合同来证明该主张。该案中的房屋拆迁款都在李二处保存,应由其对支付给原告的拆迁款予以折算一次性期房补助款是由被安置人共同享有的。
以上就是对“房屋拆迁时户籍不在安置房地共同人能够获得哪些拆迁款项?”问题的解答,如果您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家庭内部和平解决。如果不能用和平方式解决,欢迎来电咨询房产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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