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
前 言
在时下的社会生活当中,交通肇事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行为人的逃跑行为最终是否会真正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逃逸并被认定,我们就必须得先在正确理解逃逸行为的本质、正确了解逃逸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基础之上,再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进行考察。下面笔者仅从逃逸的定义、逃逸的本质、逃逸的认定三个方面浅谈几点对逃逸行为的理解:
一 逃逸行为的定义
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二 逃逸行为的本质
我国刑法加重惩处逃逸行为的本质,其实并不在于惩处逃逸行为本身,而在于惩处逃逸行为背后的不履行抢救义务及逃避责任追究等不作为行为,并以此警示世人积极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作为义务。因此,逃逸,仅仅是行为的表象,而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关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及时报案等一系列作为义务,才是逃逸背后的实质所在。
三 逃逸行为的认定
逃逸行为的成立,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必须要具备如下构成要素:
(一)逃逸行为的主观方面
1、行为人必须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及/或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即产生了两个方面的主要义务:一是抢救伤员以防止损害结果加剧;二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迅速报警,并接受责任追究。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的行为要成立逃逸,其主观上至少必须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或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意一个。如果行为人不具备,则不能认为行为人逃跑的行为是法律意义上的逃逸。在未能履行救助义务的场合:如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怕遭致被害人家属殴打而离开现场,但立即去公安部门投案的;或行为人根据现场情况作出判断,认为被害人伤害轻微而根本不需要救治的以及被害人当场已经死亡而无须救治的等等。
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既然交通肇事司法解释规定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那么从行为人的角度,其首先就必须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因为只有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明确的认知,才有可能产生后面的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否则,就谈不上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只有在行为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明知以后,行为人也才有可能产生逃避的动机和逃逸的故意,也因此才能成立逃逸。刑法之所以加重惩处逃逸行为,就是因为行为人明知因其先行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而不履行、明知其必须要接受交通肇事责任追究而予以逃避。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行为人也只有在明知应为而不为的情况之下,也才具有了逃逸行为的故意。反之,如果行为人对发生肇事事故不明知,而是驾车继续行使,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此时所谓的“逃逸”就不能成立,我们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就是典型的客观归责。只是,这里所谓的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明知”,并非是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概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明知。另外,我们在判断行为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明知时,应根据事故现场的客观情况进行判断,如事发的时间、地点、道路状况、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驾龄、经验等各方面综合考察判断。
(二)逃逸行为的客观方面
一般而言,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的,就会初步被推定为逃逸。但我们在最终认定逃跑行为是否真正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逃逸时,在考察逃逸行为的客观方面,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逃逸并不仅限于从事故现场逃离。
逃逸行为在客观方面,最普遍常见的表现就是行为人逃离了事故现场,特别是在不履行抢救义务的场合,在现场就进行逃离是最为常见的。但是,逃逸行为所逃离的场所,却并不仅限于案发现场。根据最高法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内容,其针对逃逸行为的描述用的是“逃跑”二字,并非仅指逃离事故现场,而逃跑比逃离事故现场的外延远远要宽。当然,逃逸的本质也并非是考察行为人的逃离行为是发生在现场还是非现场。现实生活中的肇事者逃跑,虽然大多数是表现为自事故现场逃离,但有的时候行为人也会先把被害人送到医院救治,然后再从医院逃跑。但是,正是由于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对抢救义务和责任追究的逃避,因此,这在这种情况之下,行为人即使履行了救治义务,虽然是从医院逃跑,但如果其逃跑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则依然构成肇事逃逸。
2、应当救助、需要救助而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即使主动投案,也应当认定为逃逸。
发生交通事故,在被害人受伤、但并未当场死亡的情形下,即被害人存在救助的必要和救助的可能时,那么行为人此时理应及时救助。对伤者的救助义务,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也往往是行为人的第一义务。如果借口去投案自首而不履行救助义务,使得伤者的救助机会丧失,这只会造成更大的法益侵害,那么此时,行为人即使投案了,也应当认定为逃逸成立。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而选择了临时躲避或转而去投案是属于被迫的,如被被害人亲朋殴打等,则可以否定逃逸的成立。因为在此种情形之下,我们不能期待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形下能做出适法行为。确实在现实生活当中,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被害人亲属等由于一时冲动的非理性的悲愤情绪而对肇事者实施殴打报复的情形,并不少见。那么行为人在此种情形之下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而是选择了临时躲避,这种躲避行为与逃逸行为还是有本质区别的。而且按照常理,在场的人肯定会及时抢救伤者。因此,在此种情形之下,行为人即使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但主动归案的,因其并不属于逃避抢救义务,也更没有逃避责任追究,故其这种逃离行为不能认定为逃逸。
3、仅履行救治义务,而不主动投案的,同样应当成立逃逸。
诚如前述客观方面的第1点论述内容而言,在司法实践中,确有颇多行为人在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后逃离的,其确实是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但如果行为人离开医院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则应当认定为逃逸。反之,如果行为人是因为害怕被被害人家属殴打,而在被害人家属到来之前逃离了医院,但却立即主动投案的,在这种情况之下,行为人已履行了抢救义务,又不逃避责任,自然就不能成立逃逸。
结 语
在人之本性里,确实通常都会有一种逃避困难心理,因为谁都不愿意承担不好的后果。所以,当人们在遇到交通事故以后,进行逃逸,也不是不可以理解。但是,在如今的公共安全体系之下,逃逸,却是很难成功的。本来嘛,交通事故,是事故双方都不愿意遇到的,也都是无意的,但是既然发生了,就要坦然面对,不能逃避。选择逃避的,不仅不能逃避责任,最终还会让你承受更严厉的惩罚。更何况,在有伤员需要紧急救助的场合,你如果选择了逃逸而不救助,可能一条或几条鲜活的生命,从此就从你的手缝里溜走了。互换角度,如果受伤者是你自己,你又该做如何之想?